(2016)粤06刑更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余训敏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803号罪犯余训敏,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训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余训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余训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训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训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训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