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赵芙蓉与汤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成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59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勇,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敏,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国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