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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赵芙蓉与汤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成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59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勇,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敏,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国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