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与鹤山市三维输送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鹤山市三维输送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负责人:冯宝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鹤山市三维输送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启辉。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鹤山市三维输送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鹤环罚(2014)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书: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鹤山市三维输送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叁万元。被执行人鹤山市三维输送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没有依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鹤山市三维输送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已停止生产。另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三维输送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56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审 判 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