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新元与申凤鸣、宁爱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元,申凤鸣,宁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元,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大田社区致富路**号,证件号码430521196809225674。被执行人申凤鸣,地址邵东县简家陇乡六祥村下苗竹组*号。被执行人宁爱云,地址邵东县简家陇乡六祥村下苗竹组。刘新元申请执行[申凤鸣、宁爱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4)邵东民初字第187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新元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邵东民初字第1874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