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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杨粉梅、米成与鱼小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粉梅,米成林,鱼小军,谢进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885号原告杨粉梅,女,1947年3月11日生。原告米成林,男,1974年10月2日生。原告杨粉梅、米成林的委托代理人张茜茜,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鱼小军,男,1974年9月30日生。第三人谢进娃,男,1961年7月21日生。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粉梅、米成林诉被告鱼小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粉梅、米成林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粉梅、米成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粉梅、米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35元,由原告杨粉梅、米成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