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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3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联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联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3210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祥芳,系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俊,系该银行职员。被告:吴联巧。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联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1元,减半收取1205.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