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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何希泉与厦门龙湖德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希泉,厦门龙湖德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691号原告何希泉,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邱兴亮、吴晨楠,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龙湖德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涌泉工业园(生活综合楼102)。法定代表人胡若翔,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希泉与被告厦门龙湖德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何希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厦门龙湖德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希泉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希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希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君特邀调解员黄明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