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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光明与吴光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明,吴光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1088号原告陈光明,男,汉族,1956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吴光荣,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光明与被告吴光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明撤回对被告吴光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审判员  先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