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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元与张竹、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元,张竹,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真善美慧演艺文化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854号原告胡元。被告张竹。被告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49号18层D1座。法定代表人张竹。被告北京真善美慧演艺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817室。法定代表人张竹。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元诉被告张竹、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真善美慧演艺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元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