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永根与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根,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1480号原告:于永根。委托代理人:吴彬彬、申东晓,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下塘街116号1#楼106-9室。法定代表人:姚星磊。被告:吴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根与被告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铁鹰代理审判员 朱 梅人民陪审员 段菊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费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