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千青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管光华物业服务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千青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管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千青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管光华,男,城镇居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仁和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管光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管光华所有的川DXX**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