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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孙翠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翠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621号罪犯孙翠平,女,汉族,高中文化,1962年11月25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六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翠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5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62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翠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孙翠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孙翠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犯罪所得已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南京女子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翠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翠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一日(刑期至2016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