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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静、兰小华、陈丽高与刘福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兰小华,陈丽高,刘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李静,男,彝族,1973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兰小华,男,彝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陈丽高,男,彝族,1981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刘福林,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第932号李静、兰小华、陈丽高申请执行刘福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9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