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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州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裴厚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裴厚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117号原告徐州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歌风一村商品房64#。法定代表人冯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依敏,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培永,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裴厚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裴厚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州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戚晓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