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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苏州共成兴业贸易有限公司、李蕊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共成兴业贸易有限公司,李蕊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特30号申请人苏州共成兴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200号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805室。法定代表人TAKASHIISHITANI(石谷贵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建伟、丁叶,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蕊。申请人苏州共成兴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蕊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苏州共成兴业贸易有限公司诉称:申请人在开庭前接到仲裁庭开庭电话,因法定代表人在外地,故委托员工到庭,但仲裁庭认为手续不合法,才造成缺席审理。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李蕊辩称,仲裁裁决合法有效,请求维持。本院认为,经审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30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苏州共成兴业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认定问题不属法律规定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州共成兴业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共成兴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