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栎荀与兰培龙、孙美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栎荀,兰培龙,孙美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278号原告王栎荀。被告兰培龙。委托代理人:徐美丽,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美玲。委托代理人:徐美丽,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栎荀诉被告兰培龙、孙美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栎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栎荀负担。审判员 马忠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