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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栎荀与兰培龙、孙美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栎荀,兰培龙,孙美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278号原告王栎荀。被告兰培龙。委托代理人:徐美丽,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美玲。委托代理人:徐美丽,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栎荀诉被告兰培龙、孙美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栎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栎荀负担。审判员  马忠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