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4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金元与仁寿民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苏春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元,仁寿民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苏春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4205号原告陈金元。委托代理人李红林,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寿民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燕,仁寿县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春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元诉被告仁寿民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苏春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审 判 长 李荣远人民陪审员 宋大学人民陪审员 黄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