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71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虎生、张彩英等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等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生,张彩英,王景荣,高利新,路风麟,张怀生,胡经国,曹春富,李俊英,白天书,秦有祥,席斗法,何恩,张新民,张仙玲,王忠玉,张同焕,彭社先,鲍红珍,任小青,张广英,李秀菊,XX芳,孟桂仙,孙敬芝,李美玲,陈雪花,贠青苗,杨根记,时雪军,吕俊阁,李秀枝,张清娥,赵焕梅,罗红智,郝英涛,孙桂枝,杨惠春,段藏文,杨粉妮,丁难英,骆萍,种兰香,宋秀英,李昌胜,雷雪梅,张春荣,智玉华,刘金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郑州市第九十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71执异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虎生,男,汉族,1946年3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彩英,女,汉族,1950年6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景荣,女,汉族,1946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高利新,女,汉族,1947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路风麟,男,汉族,1935年10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怀生,男,汉族,1938年10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胡经国,男,汉族,1937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曹春富,男,汉族,1944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俊英,女,汉族,1940年1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白天书,男,汉族,1933年9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秦有祥,男,汉族,1935年3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席斗法,男,汉族,1946年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何恩,男,汉族,1937年1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新民,男,汉族,1939年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仙玲,女,汉族,1946年9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忠玉,男,汉族,1932年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同焕,女,汉族,1941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彭社先,女,汉族,1942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鲍红珍,女,汉族,1944年4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任小青,女,汉族,1950年1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广英,女,汉族,1945年1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秀菊,女,汉族,1944年9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XX芳,男,汉族,1946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孟桂仙,女,汉族,1941年9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孙敬芝,女,汉族,1949年3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美玲,女,汉族,1950年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雪花,女,汉族,1950年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贠青苗,女,汉族,1946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杨根记,男,汉族,1945年1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时雪军,女,汉族,1948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吕俊阁,女,汉族,1945年8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秀枝,女,汉族,1947年9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清娥,女,汉族,1934年1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赵焕梅,女,汉族,1949年4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罗红智,女,汉族,1941年1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郝英涛,女,汉族,1949年6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孙桂枝,女,汉族,1944年9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杨惠春,女,汉族,1944年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段藏文,女,汉族,1942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杨粉妮,女,汉族,1941年1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丁难英,女,汉族,1937年1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骆萍,女,汉族,1941年8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种兰香,女,汉族,1943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宋秀英,女,汉族,1945年1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昌胜,男,汉族,1935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雷雪梅,女,汉族,1950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春荣,女,汉族,1938年5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智玉华,女,汉族,1946年8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金娥,女,汉族,1944年5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上列异议人的诉讼代表人席斗法。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政通路85号。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委托代理人时宏领,郑州市教育体育局纪委书记。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郑州市西中和路前街67号。负责人刘子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俊杰,郑州市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亚,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九十二中学,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景周,校长。委托代理人邱伟霞,郑州市中学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亚,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席斗法等49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郑州市第九十二中学补发养老金纠纷一案中,该案已经执行完毕并下达了(2015)郑铁中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已送达生效。席斗法等49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席斗法等49人称,强制执行是否结束?发放的养老金是否依照国家规定标准?请求撤销(2015)郑铁中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继续执行。本院查明,2016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已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本案异议人支付了2015年3月至9月的养老金差额部分;2015年10月22日、11月17日、12月16日,被执行人也按照同类标准向异议人支付了2015年10月、11月、12月的养老金差额部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本院(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履行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席斗法等49人补发了养老金差额部分,已履行法律确定的行政行为。本院裁定执行完毕和发放结案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席斗法等49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 波审 判 员 赵洛杰审 判 员 王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