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950号罪犯罗勇,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侗族,出生地重庆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9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1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1、12月、2016年1月嘉奖3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虽取得一定改造成绩,但其财产刑尚未履行完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