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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4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福、刘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福,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20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0488。被告刘某福,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938。被告刘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0952。被告刘某乙,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公民身份号码:×××032X。委托代理人刘某福,系刘某乙的弟弟。被告刘某丙,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04X。被告刘某丁,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947。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有福、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法定��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为了更好地解决家庭矛盾,打算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为了更好地解决家庭矛盾,打算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