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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与张志毅、艾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张志毅,艾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住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街道。负责人杨辉,主任。被执行人张志毅,男,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宝鸡。被执行人艾小明,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宝鸡市。本院执行的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与张志毅、艾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5210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