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俊武与陈勇朝、张计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武,陈勇朝,张计峰,陈相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武,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勇朝,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计峰,男,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相朝,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张俊武申请陈勇朝、张计峰、陈相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87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陈勇朝、张计峰、陈相朝已私下与申请人张俊武达成和解,并支付申请人280000元。申请人张俊武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