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俊、李慧佳与钱锦晔、常熟亿家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李慧佳,钱锦晔,常熟亿家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647号原告李俊。委托代理人苏葭、郑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慧佳。委托代理人苏葭、郑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锦晔。委托代理人杨敏炯,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亿家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昭文路1号香格丽花园旭日苑16、17、18。法定代表人尤顺。委托代理人杨敏炯,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李慧佳诉被告钱锦晔、常熟亿家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李慧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俊、李慧佳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昱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