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1010号罪犯张虎良,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2005)青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虎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40.5元。2009年1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4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七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青岛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张虎良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虎良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虎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虎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鲁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