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633号原告胡某。被告郭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郭某甲,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离婚,依法予以准许;二、婚生女郭某甲(xxxx年xx月xx日生)随原告胡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胡某自行承担;三、原、被告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以上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