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广喜与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喜,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喜。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公司地址石岛黄海路1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喜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石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