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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南安市圆融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周友财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南安市圆融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周友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39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园6号综合楼(宏泰中心)。负责人周启正,行长。委托代理人尤秀明、赵媛,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安市圆融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柳东居委会东区大厦604。法定代表人周友财。被执行人周友财,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12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安市圆融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周友财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719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