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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行审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山市浩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浩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审42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劲生、刘德恩。被执行人:中山市浩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廖炳文。本院在审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中人社监字[2015]第211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中人社监字[2015]第211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骆文娟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诗雅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