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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卫东、李运生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朱卫东,李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克彬,该公司营业部副经理。被执行人朱卫东,安新县烟草专卖局职工。被执行人李运生,农民。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卫东、李运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朱卫东系安新县烟草专卖局职工,有固定收入。本院依法每月从被执行人朱卫东的工资中提取3000元偿还贷款,直至还清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