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祝青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祝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财保15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5号。被申请人江祝青。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申请人江祝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祝青在其银行帐面存款350000元或查封等额资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祝青在其银行帐面存款350000元或查封等额资产。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