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孙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561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法定代表人:李荣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铮,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圈子分社外勤主任。被告:孙素华,女,1961年1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3元,减半收取88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