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仇芳珍、史蓉蓉等与蔡金玲、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芳珍,史蓉蓉,史记新,蔡金玲,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1民初288号原告仇芳珍。原告史蓉蓉。原告史记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金玲。委托代理人徐晨、李钦官(实习律师),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朱方路204号。法定代表人叶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文毅,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健康路11号。负责人戴群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春霞,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仇芳珍、史蓉蓉、史记新与被告蔡金玲、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丹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薇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芳珍、史蓉蓉、史记新以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振华、被告蔡金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晨、李钦官、被告江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文毅、被告人保丹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春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芳珍、史蓉蓉、史记新诉称,2015年12月5日12时44分许,蔡金玲驾驶苏L×××××小型轿车沿中山西路由东向西行使至中山北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中山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使至此直行通过路口、史学春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该事故致史学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史学春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2月22日上午8时死亡。该起事故经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润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金玲、史学春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江天公司,在人保丹徒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仇芳珍作为史学春妻子,史蓉蓉、史记新作为史学春的子女共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09344.05元。被告蔡金玲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蔡金玲垫付了相关费用合计40160元,请求法院一并处理。对死亡赔偿金要求按照老标准计算。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蔡金玲与江天公司是承包关系,车辆登记车主是江天公司,实际出资人也是江天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保丹徒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责任认定有异议,蔡金玲最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0000元三责险,未投保不计免赔,负同等责任的应扣除10%的免赔率。医疗费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对死亡赔偿金要求按照老标准计算。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情况与原告陈述一致。事故发生后,史学春经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2月22日上午8时死亡,产生医疗费110174.58元(门诊急救费4037.30元,住院费用106137.28元),已付29025元(原告垫付20000元,蔡金玲垫付9025元),尚欠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81149.58元。蔡金玲垫付事故发生当天的救护车急救费260元。苏L×××××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江天公司,蔡金玲与江天公司签订有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该车辆在人保丹徒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保险金额10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史学春,男,1946年9月11日生,户口类别为非农业家庭户。父母均已过世。妻子仇芳珍,两人共育有两名子女史蓉蓉、史记新。事故发生后,原告垫付了史学春的护理费525元。蔡金玲垫付了史学春的护理费975元、电动车修理费900元,预付赔偿款29000元。史学春入院治疗时,头部外伤意识昏迷,死亡原因为车祸致头部外伤、肺部损伤导致呼吸衰竭。××人费用小项统计中显示,伙食费:营养干预(特需)2848元。审理中,被告人保丹徒公司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认为按照该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被告江天公司认可被告人保丹徒公司提出的10%的免赔率。三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具体赔偿下列损失:1、医疗费29025元;2、营养费61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4、护理费2160元;5、死亡赔偿金408903元;6、精神抚慰金50000元;7、丧葬费30891.50元;8、亲属误工费5000元;9、交通费3000元;10、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532491.50元。其中,交强险赔偿122000元,剩余部分按照70%赔偿287344.05元,合计409344.05元。审理中,原告提交(2016)苏1111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认为本案事故中原告尚欠的史学春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81149.58元,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已经向原告主张,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已生效,对该所欠医疗费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死亡记录、诊断证明书、预收款凭证、护工费预收款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投保单,被告蔡金玲提供的预收款凭证、护工费预收款凭证、收条、电动车维修费发票,被告江天公司提交的承包经营合同,被告人保丹徒公司提交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投保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史学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要求相关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苏L×××××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丹徒公司投保相关保险,故首先应当由人保丹徒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人保丹徒公司依照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江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江天公司与被告蔡金玲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影响其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本院审核如下:1、医疗费110434.58元(包含救护车急救费260元);2、营养费306元(18元∕天×17天)。以上合计110740.58元。由于史学春自入院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在医疗费中已经包含伙食费:营养干预(特需)2848元,故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死亡、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的具体审核如下:1、死亡赔偿金,史学春系城镇居民,本院支持死亡赔偿金408903元;2、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综合考虑损害后果、侵权行为的过错、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本院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0元;3、丧葬费30891.50元;4、亲属误工费、交通费,酌情确定为3000元;5、护理费1500元(525元+975元)。以上合计494294.50元。财产损失为电动车修理费9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合计605935.08元,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人保丹徒公司承担1209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900元),超过部分在商业三责险保险金额内,由人保丹徒公司承担(605935.08元-120900元)×60%×(1-10%)=261918.94元。人保丹徒公司赔付的金额合计382818.94元。江天公司应当赔偿的金额为(605935.08元-120900元)×60%×10%=29102.10元。剩余部分194014.0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蔡金玲垫付的费用合计40160元(9025元+260元+975元+900元+29000元),应当由人保丹徒公司向其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仇芳珍、史蓉蓉、史记新各项损失合计342658.94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返还被告蔡金玲预付的赔偿款40160元。三、被告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仇芳珍、史蓉蓉、史记新各项损失合计29102.10元。四、驳回原告仇芳珍、史蓉蓉、史记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3元,由原告仇芳珍、史蓉蓉、史记新共同负担108元,被告镇江江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薇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佳附:上诉须知一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