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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郎溪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郎溪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615号原告: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中港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095673856D。法定代表人:张南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桢,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溪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相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郎溪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郎溪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相国涉嫌刑事犯罪,尚在侦查羁押期间,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谈 涛审 判 员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