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小纳、赵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小纳,赵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88号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695P65.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任董事长职务。被告赵小纳,女,1976年5月22日生,汉族。被告赵涛,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小纳、赵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赵小纳位于南阳市高新区独山大道与两相路交叉口东南角2号楼1层101室、2层201室、3层301室、四层401室、五层501室(房产证号分别为:宛市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5套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赵涛位于南阳市高新区独山大道与两相路交叉口东南角1号楼3层301室(宛市房权证字第××号)1套房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珊审判员 刘笑寒审判员 李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