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刑初40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崔一×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一×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4007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一×,无职业。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汉刑诉字(2016)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梦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4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崔一×驾驶牌照号为津K×××××五菱牌灰色小型普通货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田牌坊西侧170米时,因太阳刺眼,未发现前方顺行的被害人毛二×驾驶的飞鸽牌自行车,其车前右侧撞击自行车左侧后部,造成毛二×头部多处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毛二×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崔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崔一×于2016年1月24日当场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警汉沽支队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崔一×有期徒刑六个月年至一年六个月。庭审中,被告人崔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一×于2016年1月24日8时50分许,驾驶牌照号为津K×××××五菱牌灰色小型普通货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田牌坊西侧170米时,因太阳刺眼,未发现前方顺行驾驶飞鸽牌自行车的被害人毛二×,其车前右侧撞击被害人毛二×驾驶的自行车左侧后部,造成毛二×头部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毛二×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崔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崔一×于事发当场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警汉沽支队投案自首。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毛一×、李××、崔二×的证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汉沽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津0116民初第41674号《民事调解书》,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办案人员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一×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亦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崔一×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根据被告人崔一×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雅娟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