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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红卫与博山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卫,博山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974号原告:孙红卫。被告:博山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财富大厦。负责人:张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卫诉被告博山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卫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原告孙红卫负担。审判员  郑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