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杜玉虎与张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虎,张建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678号原告杜玉虎。被告张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虎诉被告张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再无诉讼之必要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杜玉虎负担。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建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