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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杜玉虎与张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虎,张建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678号原告杜玉虎。被告张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虎诉被告张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再无诉讼之必要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杜玉虎负担。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建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