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683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袁德华,睢宁县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代理审判员 王子利人民陪审员 周维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