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张祥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515号罪犯张祥乐,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武冈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5日作出(2002)邵中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祥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3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湘刑一复字第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3年4月10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4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10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4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祥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张祥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祥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祥乐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祥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