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周丽英、张晓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周丽英,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9号。代表人黄志刚,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丽英,女,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宾县。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周丽英、张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4824.01元、借款利息及罚息3711.44元、案件受理费63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