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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周丽英、张晓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周丽英,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9号。代表人黄志刚,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丽英,女,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宾县。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周丽英、张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4824.01元、借款利息及罚息3711.44元、案件受理费63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