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临浩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国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临浩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国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5387号原告上海临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被告上海国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临浩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