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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XX诉尚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尚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444号原告徐XX,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尚XX,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尚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