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杨玉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玉录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400号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海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丽琴,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玉录,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娟人民陪审员 王向梅人民陪审员 阮英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茂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