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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朋朋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84号罪犯刘朋朋,别名刘鹏,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04)威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朋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二○一○年二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2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8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5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朋朋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朋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朋朋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7年4月被监狱严管处分一次,2011年6月被监狱禁闭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朋朋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被监狱严管处分一次,禁闭处分一次,具有从严情节,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朋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