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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建鲁与郑宗利、贾治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鲁,郑宗利,贾治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鲁,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济宁鲁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宁市中区浣笔泉路11号1号楼1单元301号,身份证号码:3708021951********。被执行人郑宗利,农民。被执行人贾治乐,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建鲁申请执行郑宗利、贾治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