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行申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青龙湖派出所、宋博华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9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博华,女,1996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书兰,女,1945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显,男,1942年2月17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宋博华因公安户籍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终字第23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宋博华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青龙湖派出所为宋文作出的户口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但根据本案证据,宋博华未能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之诉的主体资格。宋博华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终审法院裁定驳回宋博华的起诉正确。宋博华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宋博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