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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甘肃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甘肃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608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甘肃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甘肃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庆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