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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21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炯辉与胡木连、黄海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炯辉,胡木连,黄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保16号申请人:李炯辉。被申请人:胡木连。被申请人:黄海华,系被申请人胡木连的丈夫。申请人李炯辉与被申请人胡木连、黄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炯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炯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木连、黄海华在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报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