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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30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2年12月19日因非法行医被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9月4日又因非法行医被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6年3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9日和2013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因非法行医先后二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上桥村383号其开设的王氏口腔诊所内从事牙科诊疗活动,直至2016年3月1日被卫生行政部门当场查获。另查明,2016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章某、许某、包美丽、杨某的证言,卫生行政部门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医生执业资格的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非法行医二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季飞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