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吴伟敏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779号原告:吴伟敏。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87号。负责人:章晓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恩蓉涛,在被告公司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敏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操惠慧 微信公众号“”